私隱政策
(應用於本網站)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下稱「政府」)會確保所有透過本網站遞交的個人資料,均按照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http://www.pcpd.org.hk/chinese/ordinance/ordfull.html)的有關條文處理。
政府可能會於不同期間及為個別原因,邀請你自願提供個人資料。此等資料可能包括姓名、電話號碼、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。
政府邀請你提供資料時,會列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,並會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閱或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。
除非法律許可或有所規定,政府不會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。
此中文私隱政策為英文版本譯本,如中、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,應以英文版本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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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下稱「政府」)會確保所有透過本網站遞交的個人資料,均按照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http://www.pcpd.org.hk/chinese/ordinance/ordfull.html)的有關條文處理。
政府可能會於不同期間及為個別原因,邀請你自願提供個人資料。此等資料可能包括姓名、電話號碼、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。
政府邀請你提供資料時,會列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,並會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閱或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。
除非法律許可或有所規定,政府不會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。
除非為了向你提供所要求的產品或服務,或得到你的許可,又或在以下情況下,否則漁農自然護理署(下文簡稱「漁護署」)不會把你的個人資料向他人或非附屬公司出租或出售,又或與其共用你的個人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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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回應傳召出庭令、法庭命令、或法律程序;確立或行使我們的法律權利;或對法律申索作出抗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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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相信有必要共用資料,以便就下列情況進行調查、加以預防或採取行動:非法活動、懷疑詐騙、可能威脅到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的情況、 違反漁護署的使用條款,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。
如漁護署把部分服務外判,我們或會把你的資料轉交外判承辦商。在這情況下,漁護署會在轉交資料前通知你,轉交的資料會受香港法例(第486章)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所保障。
此中文私隱政策為英文版本譯本,如中、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,應以英文版本為準。